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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销售自用车怎么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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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0-12-09 浏览:658
核心提示:公司销售自用车怎么开发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问:公司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开什么发票?答:增值税发票。如果对方是个人或者

公司销售自用车怎么开发票?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公司销售自用车怎么开发票

问:公司销售使用过的汽车开什么发票?
 

答:增值税发票。
 

如果对方是个人或者是企业自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如果对方是买了之后再转手卖给别人,可以开专用。
 

税率进行了调整,原来的税率是4%,但减半征收;现在税率改为3%,减按2%征收。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通常有两种称呼,以“十万元”为例,分为:“十万元版”和“限十万元版”。其中,“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可超过人民币十万元,而“限十万元版”不含税价款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区分。开票时,发票的抬头要与企业名称的全称一致,2017年7月1日以后,增值税发票*须要有税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

公司目前销售使用过汽车涉及税种

1、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一条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销售使用过汽车,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应缴纳的增值税并开具发票。
 

2、印花税:汽车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依转让金额万分之五计算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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