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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基础知识点讲解(2)

二级建造师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0-11-14 浏览:580
核心提示: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建工培训机构小编整

若考建造师证时用的企业名和现在注册用的企业名不是同一个企业,则需要原企业的解聘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建工培训机构小编整理建造师基础知识点讲解,一起来看吧。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难点解析:

对于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延期的规定是历届考试常考的知识点*,在学习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领取施工许可证后多长时间内开工——3个月

2、向谁申请延期——发证机关

3、施工许可证可延期几次——2次

4、施工许可证每次延期时间为多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5、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的条件——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

即:领取施工许可证后9个月内*须开工,否则施工许可证将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所谓中止施工,是指建设工程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行为。中止施工的原因很复杂,如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以及宏观调控压缩基建规模、停建缓建建设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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