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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清算已开票但未实际支付能进成本吗

会计实操学习网

更新时间:2021-05-06 浏览:271
核心提示:土增结算已开税票但未具体付款能进成本费吗,在财务会计领域常常会碰到该类难题,下边由恒企会计为大伙儿梳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瞧

土增结算已开税票但未具体付款能进成本费吗,在财务会计领域常常会碰到该类难题,下边由恒企会计为大伙儿梳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瞧瞧吧。

土增结算已开税票但未具体付款能进成本费吗?

国土增实施办法要求,对从业房地产开发的公司,在交纳土增时容许按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需付款的额度和房地产业项目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减。因为房地产开发成本多种多样,结转较为不便,房地产开发公司在进行土增结算时,尤其是加计20%的扣减时,*须需注意。

*一,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需缴房产契税可记入加计数量。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款房产契税的扣减难题,《*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10〕220号)第五条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房产契税,应视作“按*统一要求缴纳的相关花费”,记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额度”中扣减。

第二,装修预算能不能加计视情言则。《*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四)款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市场销售已室内装修的房子,其装修预算能够 记入房地产业项目成本,做为土增的扣减新项目。

第三,出让老房准许扣减新项目的加计率按每一年加计5%测算。

土增结算时有什么成本费不可以加计?

对获得土地资源或房地产业所有权后,未开展开发设计即出让的,测算其增值额时,不允许加计。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发发[1995]110号)第六条(一)项要求,对获得土地资源或房地产业所有权后,未开展开发设计即出让的,测算其增值额时,只容许扣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时付款的地价款、缴纳的相关花费,及其在出让阶段交纳的税费。

省之上市人民*府准许征缴的官费、股票基金不可以加计。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暂行办法》(

鲁地税局发[2004]33号)第十九条(四)项要求,经省之上市人民*府准许征缴的官费、股票基金,可视作税费给予扣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局规[2012]2号)第五条(五)项1款要求,市政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人防设备外地建设费不可加计,也不当作房地产开发花费扣减的测算数量。

土地出让退还款,不可以扣减。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苏地税局规[2012]2号)第五条(四)项要求,经营者为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所付款的地价款,在预估土增时,应以经营者具体付款土地出让(包含中后期补交的土地出让),减掉因转让该宗土地资源*府部门以各种各样方式付款给经营者的经济发展权益后给予确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局函「2012」92号)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从*府机构获得各种各样方式的退还款,地区税务局在土增结算时,其退还款不允许扣减,立即抵减土地资源成本费。

土增结算已开税票但未具体付款能进成本费吗?因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资源的所得税是地税,各地区的税收现行*策又各有不同,许多情况下实际操作方法全是由*各地自主制订执行的。因此 假如你要结转公司的成本,那麼**是事前掌握公司所在城市的税收现行*策,假如有哪些不明白或是找不着材料的,能够 来恒企会计网开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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