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关系主体与实体法
税收法律关系中角色分为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其中为固定征税主体。税收法律关系中,始终作为一方主体,地位固定。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是不对等的,享有更多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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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免税、纳税环节与期限等,是构成税收实体法的核心要素。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存在三种不同的角色:纳税人、负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明确规定的作为征税目的的物品或活动。税率,作为税收制度的核心和灵魂,代表了课税的深度。目前,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等几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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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的概念与特征
1. 定义
税法是制定的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其核心是规范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征纳关系。与税收的区别:税收是经济学概念(分配关系),税法是法学概念(权利义务关系)。
2. 特征
制定法:由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制定,非习惯法。
义务性法规:以规定纳税义务为主,强调强制性。
综合性:包含实体法、程序法及多层级规范性文件。
税法的基本原则
1. 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法律主义):税收构成要素(纳税人、税率、税目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税收公平原则:根据纳税人负担能力分配税负,能力相同者税负相同,不同者不同。
实质课税原则:依据经济实质而非形式判断纳税义务,防止避税与偷税。合作信赖主义:征纳双方应互信合作,避免对抗性关系。
2.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上位法效力高于下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仅适用于生效后的行为。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针对同一事项,特别规定优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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